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3执恢62号王俊: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苏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王俊罚金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
本院曾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并执行到位6793.06元,尚有68206.94元未履行,因其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6月28日,丰县公安局向本院移交王俊的扣押款52100元,2020年7月7日,王俊向本院缴纳1106.94元。
本院即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确认,本院(2017)苏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王俊涉财产部分总计7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