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刑更785号罪犯唐乐,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苏129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预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2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21年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唐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唐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三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