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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隆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70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隆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隆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70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隆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9M,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元会)。

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15号华中通信广场东230。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隆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诉讼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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