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22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1#楼9层15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姜得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嘉,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
法定代表人:保拉·韦尼克和马库斯·库尔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娴,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筝 审判员 曾 凤 审判员 雷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洁颖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