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77号 原告:胡利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 330219197201305695。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州凯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福西路9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1575346088B。
法定代表人:孙福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飞,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明与被告温州凯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利明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利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