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09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华夏陶瓷城雅罗鱼卫浴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市站**华夏陶瓷城205西门市。
经营者:陈伟杰。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华夏陶瓷城雅罗鱼卫浴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严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永强负担。
多收取的1250元与应减半的25元共计1275元一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