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7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强电器经营部。
经营者:朱文汉。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强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