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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民终902号
案件名称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住所地张店华光路**淄博义乌小商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N。

经营者:李建珍,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华光路**淄博义乌小商品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保,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es;×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店洪轩洗化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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