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女,汉族,2001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