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19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莹莹,女,汉族,1993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