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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蔡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1民初1936号
案件名称1936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蔡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蔡莹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19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莹莹,女,汉族,1993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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