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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民终811号
案件名称金凤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凤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凤芳,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源(系金凤芳侄子),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金凤芳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凤芳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凤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凤芳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凤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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