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3执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莲英,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莲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立案执行标的50万元及相应利息。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向浙江省各主要不动产登记中心、浙江省各主要金融机构、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公安厅(户籍、车辆、出入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全国各主要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互联网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
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持有不动产情况。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除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有效护照,本院已提请温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征询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