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245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黛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法定代表人:周爱林。
被告:广州市芭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永博远美容美发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李永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黛素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芭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永博远美容美发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