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782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康,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