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06执48号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开发区行宏百货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鹤壁市开发区行宏百货文具批发部已于2020年7月14日将全部执行款项40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缴纳至本院。
鹤壁市开发区行宏百货文具批发部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豫06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鹤壁市开发区行宏百货文具批发部赔偿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执行完毕。
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