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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文宁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850号
案件名称1850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文宁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京市雨花台区文宁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文宁化妆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松林风情街升景坊01幢104-2室。

经营者:王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文宁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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