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34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丽区尚胜利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程林庄路丝绸大厦一楼底商21号。
经营者:尚胜利,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丽区尚胜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东丽区尚胜利烟酒店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