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800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辉鸿创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下店路588号步康公寓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望龙。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辉鸿创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