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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丰县富鑫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80号
案件名称80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丰县富鑫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丰县富鑫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8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厂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富鑫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二坝村委会。

经营者:王艳春,女,1991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原,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王艳春配偶,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丰县富鑫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1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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