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76号原告: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善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邱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上海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琦帆,上海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宗鑫,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蓓,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宗鑫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宗鑫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