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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窦家糖果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宏伟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民初1127号
案件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窦家糖果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宏伟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窦家糖果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宏伟副食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127号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8299605T。

法定代表人:蒋建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林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窦家糖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回隆东内环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601246583B。

法定代表人:窦建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宏伟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D区02栋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5W4YT6X。

经营者:刘招秀,女,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窦家糖果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宏伟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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