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06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悦达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招银大厦1层2室。
个体经营者:郑春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悦达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