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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771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91民初77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91(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5MA388PWC3W。

经营者:郑利平,女,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波,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餐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以下简称回味奶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根餐饮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含:(1)停止在门店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宣传灯箱使用“1點點”字样的行为;

(2)停止在店内的装饰、装修、装潢、饮品外包装、包装袋、面巾纸、员工服装、设备、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1點點”字样的行为;

(3)停止在各平台上使用“1點點”字样的行为;

(4)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官网网址相同或相似的网址域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生根餐饮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

2012年9月14日,原告生根餐饮的法定代表人楼更深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786233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3类服务项目: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2017年11月30日,楼更深与原告生根餐饮签订了《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将上述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授权给原告生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授权原告生根餐饮以自身名义对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2019年7月11日,汪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被告标有“”标识的店铺,以17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标识的饮料一杯,后公证人员某该店铺标有“”等众多标识进行拍照,对饮料杯进行封存。

并对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公证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危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回味奶茶店答辩称,被告并无侵权故意,被告与案外人亿电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电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被告使用的“台式一点点”商标,是经过商标局注册登记的,且被告已取得该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

原告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3类,并不包括汁饮料类商品服务,而被告店内出售的是果汁、饮料类。

其次,原告主张100000元损失证据不足,从其提供的《一点点门店通讯录》中可以看出,原告并没有在江西省内开设门店,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商标在江西省内市场的知名度,而被告使用“台式一点点”商标经营奶茶店也未对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同时处理多个案件,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不能全部由被告承担。

最后,被告于2019年5月6日登记注册,8月份装修完成,9月份开始营业,营业至2020年1月份,后因疫情影响停止营业至今未营业,被告投入成本未收回,投资损失巨大,亦未获得利益,而案外人亿电公司现在无法联络导致被告损失亦无法主张。

综合原告生根餐饮和被告回味奶茶店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情况,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生根餐饮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

2012年9月14日,楼更深经核准注册第786233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承办宴席;

餐馆;

餐厅;

茶馆;

饭店;

咖啡馆;

快餐店;

流动饮食供应等;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

2017年11月30日,楼更深授权生根餐饮普通使用许可该注册商标,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对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同意该维权所得的权益归于生根餐饮。

2019年7月11日,生根餐饮授权南京斯普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名义申请证据保全,经其申请,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生根餐饮的委托代理人汪建来到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旁的“台式1點點”店铺,南京斯普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汪建以消费者名义进入该店内购买饮品一杯,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17元。

公证人员某该店铺位置、外观、店内情况、支付界面、小票、购物袋及饮品杯进行了拍照,并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封存,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6609号《公证书》,并花费公证费700元。

在照片中显示门店招牌、点单牌、墙壁、价目表、吧台均有“1點點”字样或图案;

当庭拆封封存物品,在饮品包装袋和饮料杯中上均有“1點點”字样或图案。

2018年8月25日,被告回味奶茶店经营者郑利平与亿电公司就“台式一点点”项目签订了《“台式一点点”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亿电公司将其所有的“台式一点点”品牌、商标、产品等以合作的形式授予被告回味奶茶店使用;

品牌经营合作费为1280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第20165331号“台式1点点”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

饮水机出租;

照明设备出租(截止)。

另查明,被告回味奶茶店系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

经营场所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91室(第1层);

经营范围为自制饮品制售。

以上事实有原告生根餐饮提交的(2018)沪东证字第803号公证书、沪公协核字第0006280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6609号公证书、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被告回味奶茶店提交的《“台式一点点”合作经营合同书》和商标注册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足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第7862330号“”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仍处于有效期内,权利状态稳定,故依法受法律保护。

案外人楼更深授权原告对上述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故原告为本案适格主体。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第7862330号“”商标由阿拉伯数字“1”和繁体汉字“點點”组成,“1”字明显较大。

被告在其店铺门头、店内产品牌、价目单、宣传页使用的“台式一点点”标识,其由显著突出的阿拉伯数字“1”和繁体汉字“點點”组成,其组合形成的图形与原告涉案商标一致,虽组合图形前面有繁体“臺式”二字,但以竖列式组合,且“臺式”二字明显缩小,总体外观与原告第7862330号“”商标相比构成近似。

被告虽提交了第20165331号“台式1点点”商标注册证,但该份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烹饪设备出租;

饮水机出租;

照明设备出租(截止),而被告在经营期间提供的自制饮品制售服务与原告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中的“餐馆、饭店、快餐馆”属同类服务,按照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使大众对两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涉案店铺的经营时间、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维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对于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院酌情确定为1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红谷滩新区回味奶茶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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