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48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栗xx,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南堡启航美发用品经营处,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
经营者:李x。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南堡启航美发用品经营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