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0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牙里镇如家宾馆,住所地XXX。
经营者: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县牙里镇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各自撤回起诉和反诉,不危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应该受到法律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