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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成安县城镇利景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成安县城镇利景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成安县城镇利景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知民初117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城镇利景熟食店,经营场所:XXX。

经营者:XXX。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顶誉)与被告成安县城镇利景熟食店(以下简称成安利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顶誉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成安利景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顶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 犯原告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内外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字样标识;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的权利人。

久久丫是源自武汉的传统美食,是我国当前知名的休闲食品品牌,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营期间以“久久丫”为核心注册了多枚商标:第9286074号商标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于201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到2022年4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

肉汁;

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蛋;

奶和奶制品;

食用油和油脂。

第11410489号商标于2012年8月8日申请,于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到2024年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

肉汁;

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蛋;

奶和奶制品;

食用油和油脂。

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了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的一流品牌。

“久久丫”与久久丫相关图形标志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原告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二、原告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久久丫成立于2002年10月,2002年12月18日久久丫的第一家店中山西路店开业,总部设于上海,全国共有六大分部(上海分部、无锡分部、杭州分部、广州分部、北京分部、成都分部),截至2008年底,网络遍布了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门店数接近1000家。

经过17年的经营“久久丫”已经成为了中国家喻户晓的休闲食品品牌。

2009年,经过众多权威机构的严格评审,久久丫成为了上海市政府授予的"上海市青年见习基地",更相继被中国烹饪协会和上海市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名小吃"和"上海名小吃"的荣誉称号!久久丫品牌已深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在全国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涉案相关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原告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招、店内装潢使用与原告商标读音相同、字体极为相似的标识“久久鸭”,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未经原告统一培训管理,产品制作工具简陋、口感差、包装不规范,对原告的产品形象及商誉造成极大损害。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明知原告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主观上显然具有较高的恶意并给原告带来了较大损失。

恳请法院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被告成安利景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浙江顶誉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系第9286074号、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类别上。

2、(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9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久久丫系列商标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市场价值。

3、(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被告成安利景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第9286074号商标,于201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到2022年4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

肉汁;

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蛋;

奶和奶制品;

食用油和油脂。

原告于2012年8月8日申请第11410489号商标,于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到2024年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

肉汁;

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蛋;

奶和奶制品;

食用油和油脂。

2019年12月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中心城区成安镇新兴西路28号有“久久鸭”字样的场所。

对该场所的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场所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鸭货,并当场取得支付截图一张,鸭货一袋。

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随后对相关物品带回公证处,并出具了(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8号公证书。

公证保全事实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店铺门头上使用了“久久鸭”字样,其中“久久”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久久”字样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第9286074号商标,于201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到2022年4月13日。

于2012年8月8日申请第11410489号商标,于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到2024年1月27日。

原告是涉案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被告成安利景在其经营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了“久久”字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浙江顶誉未能举证确切证明被告成安利景因侵权而取得的实际利益,也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且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酌情判决赔偿损失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安县城镇利景熟食店立即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在其店铺门头上使用与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近似的字样标识;

二、被告成安县城镇利景熟食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含各项维权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成安县城镇利景熟食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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