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89号 原告:刘镇俊,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凤凰北一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总经理。
被告:长汀县联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新民小区拆迁安置房5幢第2层208。
法定代表人:黄李宝,执行董事。
原告刘镇俊与被告江西金鑫发铝业有限公司、长汀县联胜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刘镇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到位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镇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镇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镇俊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昭 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