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05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96号刘家园小区一区2-1号楼(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银雀山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左右路东“天元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J5UY0C。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