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640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锦盛食品店,住所地:。
经营者:温锦忠,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松,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縢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锦盛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与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锦盛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