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268号
案件名称双流区鑫宏源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流区鑫宏源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知民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区鑫宏源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履路119号。

经营者:唐明术,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帆,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阅卷、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不向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取证程序不真实。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未销售涉案产品,且该涉案产品也不构成侵权。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自获得案涉商标的授权后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未举证证明其因双流区鑫宏源超市销售涉案商品所遭受的损失,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双流区鑫宏源超市有固定、合法的进货渠道,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少、时间短,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流区鑫宏源超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理由:1.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售出的商品系侵犯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关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3.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恰当。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停止销售侵犯第3982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可以证明第3982967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脱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成为该商标权利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已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证明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为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依法有权自行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被诉侵权商品沐浴露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液”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正面和背面均突出使用了“花香”字样,被诉侵权标识在结构、字形、排列方式上与涉案商标相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公证人员在进行公证保全时不向取证对象表明身份、没有取证对象在场以及离店后再行封存物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书》真实、合法,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能够证明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在其经营场所“鑫宏源超市”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店招名称与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字号一致,所附收据加盖公章与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一致。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于庭审结束后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从新津县公安局花源派出所调取了五份询问笔录及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复印件,拟证实案涉《公证书》存在造假可能,《公证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询问笔录中三名被询问人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该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中并未与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建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一名被询问人为公证处工作人员,该公证处并非案涉《公证书》的出具单位;

一名被询问人为超市经营者,但并非双流区鑫宏源超市的经营者;

风险代理合同并非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上述证据涉及的商品也并非被诉侵权商品,故上述证据与该案无关联性。

另外,从以上询问笔录及风险代理合同的内容看,并不能得出公证造假的结论,且根据双流区鑫宏源超市陈述,公安机关并未对此立案调查或作出后续处理意见,故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双流区鑫宏源超市的证明目的,更不能推翻案涉《公证书》记载的事实。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双流区鑫宏源超市赔偿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一、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982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沐浴露;

二、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双流区鑫宏源超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双流区鑫宏源超市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流区鑫宏源超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浴液”为相同商品,被诉侵权商品正面和背面均突出使用了“花香”字样,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及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双流区鑫宏源超市销售的被诉商品为侵权商品。

虽然,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否认其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但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与双流区鑫宏源超市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致,营业场所显示的店招名称也与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字号一致。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虽否认《公证书》的效力,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本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其能够证明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在经营场所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因双流区鑫宏源超市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双流区鑫宏源超市赔偿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上诉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自获得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其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未举证证明其因上诉人销售涉案商品受到其他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双流区鑫宏源超市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该抗辩,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亦未举证证明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自获得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未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因此,双流区鑫宏源超市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双流区鑫宏源超市上诉还称,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其上诉中并未举示购销清单、收据、发票等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双流区鑫宏源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双流区鑫宏源超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