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6号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兴庆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付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89号学大大厦4层C区。
法定代表人:付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万仁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7号圣爱米伦科研部分A栋2单元9层8室。
法定代表人:王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琼、熊鸿飞,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易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15号拓创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孟庆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琼、熊鸿飞,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万仁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易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以将全部权利授权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