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8067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禄,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某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JBTJ85D。
经营者: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山东嘉锐律师事所律师;
李相伦,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蕾伟日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