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通州区川姜镇捷蒂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W88GM5H,经营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南村十三组。
经营者:何宁宁,女,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系通州区川姜镇捷蒂纺织品厂工商登记业主。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捷蒂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32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二、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捷蒂纺织品厂赔偿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2123元,共计人民币10212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191元,由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捷蒂纺织品厂负担。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31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查封了何宁宁名下苏F×××××东风标致汽车,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
4、本院发布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7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允枫 审 判 员 吕军鹏 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凯伦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