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18号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俊辉照明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3区7栋2楼1-4号,经营者:陈先辉。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俊辉照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