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54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
法定代表人:张少斌。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好友服装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经营者:冯靖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好友服装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