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7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中路235号。
负责人:张巍,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宇航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5楼1号。
法定代表人:黄武元。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宇航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宇航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