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11号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ニプロ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本庄西三丁目9番**。
代表人:佐野嘉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嵩,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仑,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宣东,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甘释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2021年2月23日,原告以因涉案专利尚处于有效性争议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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