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72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个个小吃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惠民巷108号一楼。
经营者:黄涛,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新都区渝渝快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和街道惠民巷180号一楼。
经营者:赵树凯,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新都区凯莎快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合街道叠秀路1099号21栋1层17号。
经营者:赵树凯,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个个小吃店、新都区渝渝快餐店、新都区凯莎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个个小吃店、新都区渝渝快餐店、新都区凯莎快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