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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化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81刑初294号
案件名称林达化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达化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381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达化,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紫颖,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1〕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达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达化及其辩护人姜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4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林达化位于瑞安市××街道工业区××幢××楼的加工鞋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GUC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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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注塑鞋3528双。

经估价,上述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注塑鞋每双价值16元,总价值56448元。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林达化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5102806号“GUCCI”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

注册号为第3730611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迪士尼企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

经比对,涉案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注塑鞋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达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林达化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64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达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证人项某的证言、被告人林达化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GUCCI”、“”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林达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达化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林达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要求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达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448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注塑鞋3528双,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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