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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民初1794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陈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9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成(经营者),经营场所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泽胜中央广场香港城LG层E区49号,注册号500102605927983,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58号附近,店招“仟彩汇百货批发城”。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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