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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小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39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小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小青;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39号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青,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小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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