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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邹斌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执222号之一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邹斌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邹斌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南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邹斌斌(曾用名邹良俊),男,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住仁怀市。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521号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斌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事项为:赔偿款8万元、诉讼费、利息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邹斌斌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对被执行人邹斌斌户籍地、所在社区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3民初5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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