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17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上禾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丁凤娟。
被告:丁凤娟,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海陵区道福茶叶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温泰市场东(泰州市苏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内**AA-35、A1-41)iv> 经营者:王小红。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上禾杯业有限公司、丁凤娟、海陵区道福茶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