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714号原告:吉林省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北京xx(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原告吉林省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吉林省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