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号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社区樱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总经理。
被告:舞钢市三海商城,住所地舞钢市寺坡四街坊38号楼(玄翠园小区)第3层303室。
经营者:邵道锋。
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三海商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