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54号原告:哈尔滨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男,汉族,该公司技术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魏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侵害ZL201520227040.X“一种破冰齿斜向布置的破冰轮”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哈尔滨xx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xx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xx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xx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