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25号原告:侯章贵,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佳田村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红庙定官涌55号首层。
投资人:侯章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斯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1号望成大厦五楼5812A。
法定代表人:侯章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章贵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深圳市欧斯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章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章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