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29号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大街**小样青年社区**-01。
法定代表人:颜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绒言绒语玩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亭龙商务广场)-2132。
法定代表人:刘克成。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绒言绒语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