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20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九棵松副食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村一区一排1号。
经营者:毛金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九棵松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