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九棵松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203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九棵松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九棵松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20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九棵松副食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村一区一排1号。

经营者:毛金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九棵松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