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砾岩日用品商行、刘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72号
案件名称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砾岩日用品商行、刘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砾岩日用品商行;刘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2号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

法定代表人:TaylorJ.Ross,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砾岩日用品商行。

经营者:张洋。

委托代理人:康晓婷,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祥,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砾岩日用品商行、刘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以与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